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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者:yjiliang
    2017-03-29 18:27:39   转载

    登记编号:昆府登176号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告

    第8号

    现公布《石林彝族自治县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9日


    石林彝族自治县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制度,切实做好县城镇居民供水管理工作,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节约用水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优化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全县水资源和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昆明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昆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3〕75号文)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

    (二)水价改革与供水管理体制相结合,强化供水成本约束,发挥价格杠杆在水资源优化配置中的作用;

    (三)调整水价水平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科学合理安排各类水价比较关系;

    (四)保障基本,对群众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实行较低价格,并保持相对稳定;

    (五)促进节约,对超过居民基本用水量的部分,适当提高价格,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环境价值,使供水企业弥补成本并获得合理收益,引导和促进节约用水。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三条  根据县自来水厂供水范围内已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水户计量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水量和水价按照四级标准执行。

    第四条  第一级水量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并覆盖本区域内80%居民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第二级水量基数能够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并覆盖本区域内90%居民户月均用水量;第三级水量基数为超过第二级的水量,第四级水量基数为超过第三级的水量。

    第三章  阶梯水量及价格的确定

    第五条  第一级水量14m³以下(含14m³),第二级水量14m³—19 m³(含19m³),第三级水量为19m³—24m³(含24m³),第四级水量为24m³以上。

    第六条  城镇居民用水户月用水量在14m³(含14m³)以下的居民生活用水户维持现行水价标准,执行第一级水价,按现行自来水价格1.85元/m³收取(含原水费0.18元/m³、水资源费0.17元/m³);

    第七条  第二级水价为城镇居民用水户月均用水量在14 m³—19m³(含19m³)的居民用水户执行阶梯水价(下同),月用水量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50%,即加价0.93元/m³,水价按2.78元/m³收取;

    第八条  第三级水价为城镇居民用水户月均用水量在19m³—24m³(含24m³)的居民用水户,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00%,即加价1.85元/m³,水价按3.7元/m³收取;

    第九条  第四级及以上水价为城镇居民用水户月均用水量在24m³以上的居民用水户,在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基础上加价150% ,即加价2.78元/m³,水价按4.63元/m³收取。

    第十条 阶梯式计量水价计算方法:阶梯式计量水价收费= 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第四级水价×第四级水量基数,以此类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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