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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林彝族自治县黑龙潭水库水源区保护管理办法

    信息发布者:yjiliang
    2017-04-24 19:04:26   转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黑龙潭水库水源区(以下简称水源区)的保护,防止水污染,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潭水库水源区的保护与管理,以生物措施为主,以相应的工程措施为辅;以增加植被,防止水土流失,防止水污染为重点,逐步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 水源区的保护与管理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   将水源区的管理保护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确保水质良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源不受污染的义务,对危害黑龙潭水库水源水质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对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石林彝族自治县黑龙潭水库水源区保护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由县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工作的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水务局局长、县环保局局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县农牧局、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县旅游局、县司法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乡企局、黑龙潭水库工程管理处主要领导,鹿阜镇、石林镇、路美邑镇、西街口镇、长湖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组成。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由县水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管委会的工作职责:加强对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协调处理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各项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

    管委会成员单位的职责:

    县水务局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管理、防洪调度工作,审批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治理方案;负责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水源区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水源区内的污染源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黑龙潭水库水体水质监测,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组织审批水源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参加水源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污染违法行为。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水源区的各镇开展植树造林、退耕还林和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水源区的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在水源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审批用地和采矿项目,在准保护区内严格控制审批造成植被破坏的项目;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黑龙潭水库工程管理处负责配合县环保局合理布局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对在黑龙潭水库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以及旅游、水上训练、游泳、毒鱼、炸鱼、电鱼、钓鱼、网箱养鱼、肥水养鱼等污染水体水质的行为进行制止;对本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内的禁止事项进行监督、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负责管理水库大坝的一切设施,确保水库安全。

    县民政局负责对在水源区一级保护区内建造坟墓、安埋遗体的行为实施控制管理,按照管理权限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县农牧局负责对在水源区内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县旅游局负责水源区的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在水源区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开发有污染的旅游项目;在准保护区内限制开发有污染的旅游项目;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一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范围的旅游项目进行监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的必需经费,并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县发改局负责水源区新建项目的审批,禁止审批对水源有污染的项目。

    县乡企局负责水源区企业的监管,防止企业排放物造成水源污染。

    鹿阜镇、石林镇、路美邑镇、西街口镇、长湖镇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积极配合、支持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水源区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水源区的划定

    第七条 水源区保护管理范围分地表径流区和地下径流区。

    (一)地表径流区:东自黑龙潭水库东大门沿进尾博邑村公路至林场、响水箐一带东面山的分水岭;西自黑龙潭水库西大门沿进马石坎村公路西面山的分水岭;北自大凹子分水岭;南边为水库大坝,总面积2平方公里。

    (二)地下径流区:从寨黑绿塘子至尾博邑至响水箐至黑龙潭;从月湖至老挖至尾博邑至黑龙潭;从月湖村至月湖至水塘铺至清水塘至黑龙潭。

    第八条 水源区范围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为黑龙潭水库的地表径流区;准保护区为黑龙潭水库的地下径流区。

     

    第四章 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及与供水设施、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油库、炸药库、化学物品库和向水体排放污水;

    (三)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四)建造坟墓、安埋遗体;

    (五)取土、采石、采砂、采矿、开荒、放牧;

    (六)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及饮食服务项目;

    (七)水库内网箱养鱼、肥水养鱼、毒鱼、炸鱼、电鱼、游泳、钓鱼等;

    (八)水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等;

    (九)在25度以上坡地种植农作物;

    (十)倾倒、坑埋含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的残液和残渣。

    (十一)烧山、烧炭、烧香、烧纸、烧火土等破坏植被和可能诱发山林火灾的活动。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在一级保护区内安埋遗体的坟墓要通过宣传、动员后逐步实行搬迁;对“活人墓”要坚决取缔;对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逐步实行退耕还林。

    第十一条 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化工、造纸、制革、酿造、电镀、印染、炼油、炼焦等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二)利用溶洞、裂隙、凹地倾倒工业废渣、废水、生活垃圾、粪便、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及其他废弃物;

    (三)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四)破坏水源保护植被和水源涵养林木的活动。

    第十二条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在一级保护区内同时禁止。

    第十三条 水源区内林木的采伐,由县林业局按采伐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制定年度采伐计划,在采伐限额内审批,凭证采伐,并做到采育结合。

    第十四条 对准保护区内超过排污标准的现有工业、饮食服务业等单位应当限期治理。对经治理仍超标准排污的,责令其停产、转产或迁出。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对以下行为予以表彰奖励: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成绩突出的;

    (二)同危害水源区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成绩突出的;

    (三)在水源区保护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四)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举报有功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法定权限由县水务局、县环保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农牧局、县旅游局、县交通局、县发改局、县乡企局等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石林彝族自治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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